作者:藍胖子
來源:ABS視界(ID:ABS-ABN)
在ABS項目中,專項監管賬戶一般以“原始權益人”名義開立,那么監管賬戶內的資金屬于誰呢?2019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9)鄂01執異786號)支持山西證券、作為案外人提出的異議,認為ABS監管賬戶的資金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依法對該賬戶終止執行。該案被業內稱為“首例監管賬戶破產隔離判例”,給交易所市場ABS的參與各方打了一劑強心針。然而,經過對已經公布的裁判文書檢索,監管賬戶內的資金是否屬于專項計劃還真未必那么明確……
1、2018年9月11日,湖北省來鳳縣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8)鄂2827執異27號)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三)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本案中,平安銀行賬號為11×××02的賬戶戶名為來鳳縣凱迪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該賬戶的權利人是來鳳縣凱迪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而非案外人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故本院凍結上述賬戶內的存款符合法律規定,案外人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異議不能成立。(涉案項目:平銀凱迪電力上網收費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二期))
2、2019年5年28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9)粵01執異272號》認為,……涉案被凍結賬戶以首都航空的名義,在北京銀行×××支行開立。國開證券提交的《標準條款》《基礎資產買賣協議》《監管協議》等證據表明,設立專項計劃的各配套協議中,約定首都航空應開立監管賬戶(歸集賬戶)專門用于歸集基礎資產產生的BSP凈收入。《監管協議》中也明確約定涉案被凍結的20000×××賬戶為監管賬戶。國開證券同時提供上述賬戶及BSP收款賬戶的對賬單反映,專項計劃所購買的首都航空BSP客票凈收入的償付路徑,是先由BSP收款賬戶歸集到涉案被凍結賬戶,再向專項計劃賬戶匯劃,與專項計劃配套協議中的約定及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托管部出具的《資金確認函》相互印證。由此可見,國開證券主張被凍結賬戶應為專項計劃所設立的監管賬戶理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對國開證券提交的相關證據,立根融資雖質疑其真實性,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反駁,且國開證據提交的證據能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按照執行異議的審查標準,本院應予采納。
涉案被凍結賬戶為專項計劃設立的監管賬戶,……該賬戶以首都航空的名義設立是基于《服務協議》中的約定,國開證券作為專項計劃的管理人,委任首都航空作為專項計劃的資產服務機構,由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為專項計劃提供與基礎資產及其回收有關的管理服務。該協議中明確約定首都航空應設立BSP收款賬戶,專門用于收取BSP清算銀行轉付的BSP凈收入,開立監管賬戶(歸集賬戶)專門用于歸集基礎資產產生的BSP凈收入。同時約定委托監管銀行對監管賬戶實施監管。故監管賬戶是為專項計劃資產管理所需而開立。……在設立專項計劃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基礎資產是經特定化的財產權利,原始權益人有依照相關規定及約定移交基礎資產的義務。國開證券提交的付款憑證反映專項計劃已于2015年9月15日向首都航空支付了認購資金30.5億,根據上述規定及約定,首都航空的上述基礎資產的權益已轉移至專項計劃。故國開證券主張案涉首都航空特定期間的BSP凈收入債權已歸屬專項計劃有充分依據,本院予以認可。(涉案項目: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BSP票款債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
3、2019年10月30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9)鄂01執異786號)認為,本案中,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作出“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的規定,涉案賬戶由融信租賃公司開立,但不能據此簡單判斷涉案賬戶內的資金屬于融信租賃公司所有。首先,山西證券公司提出異議所主張的是涉案賬戶內的資金,并非涉案賬戶,該資金是種類物,具有流通性,在特定條件下,則不能簡單適用“登記主義”來判斷案外人對涉案賬戶資金是否享有排除執行的權利。其次,涉案賬戶內的資金系基于融信租賃公司與山西證券公司簽訂的《買賣協議》和山西證券公司、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融信租賃公司簽訂的《監管協議》,在開立了涉案賬戶(監管賬戶)后,融信租賃公司作為該項目的資產服務機構,將其歸集的基礎資產產生的回收款按照協議約定匯入涉案賬戶,在此情形下,該資金已被特定化。第三,就該項目的轉讓以及轉讓資產的內容,已向中國人民銀行的征信系統進行了登記,具有對外公示的效力。故,據此判斷,山西證券公司是涉案賬戶資金的權利人。另,國通信托公司和融信租賃公司對山西證券公司提交的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均不持異議,因此,山西證券公司主張其對涉案賬戶內資金享有的所有權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形式要件,能夠排除執行。綜上,案外人山西證券公司對涉案賬戶的資金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依法應對該執行標的中止執行。山西證券公司的異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涉案項目:融信租賃2017年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
4、2020年6月8日,湖北省江陵縣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20)鄂1024執異1號)認為,案外人異議的成立以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實體權利為前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下列內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二)該權利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三)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第二十五條:“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三)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有價證券由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托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投資人賬戶名稱判斷。……”涉案賬戶11×××00雖由江陵凱迪公司開立,但該賬戶內的資金是否屬于江陵凱迪公司所有還需結合其他予以認定。首先,恒泰證券提出異議的對象是涉案賬戶內的資金,并非涉案賬戶,因資金是種類物,具有流通性,在特定條件下,不能簡單適用登記主義來判斷案外人對涉案賬戶內資金是否享有排除執行的權利。其次,根據恒泰證券與江陵凱迪公司簽訂的電力上網收費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基礎資產買賣協議》、《說明書》、《標準條款》、《監管協議》,恒泰證券向江陵凱迪公司購買基礎資產,同時受讓并擁有特定期間內江陵凱迪公司的電力上網收費權,由江陵凱迪公司在平安銀行開設尾號為1000的涉案賬戶作為專項計劃資金歸集賬戶,專項用于歸集基礎資產產生的電費收入。即此賬戶所歸集的資金已經被特定化。第三,恒泰證券與江陵凱迪公司已就以上應收賬款的轉讓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了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具有對外公示的效力。故本院認定,案外人恒泰證券是涉案賬戶11×××00內資金的權利人,且對該賬戶內的資金享有的所有權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要件,該權利能夠排除執行,對該賬戶內的資金依法應當中止執行。(涉案項目:平銀凱迪電力上網收費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二期))
5、2020年6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20)京01執異21號)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案外人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判斷其是否系權利人,銀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機構的有價證券,按照金融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有價證券由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托管機構名義持有的,按照該機構登記的實際投資人賬戶名稱判斷。”本案中,本院凍結的涉案賬戶登記在融信公司名下,山西證券主張該涉案賬戶內資金為該公司所有,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山西證券所提異議,本院不予支持。(涉案項目:融信租賃2017年一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
6、2020年7月17日,安徽省涇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皖1823民初76號)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平安匯通對南陵凱迪在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開立的賬號11×××07內的資金257326.23元是否享有所有權?首先,根據平安匯通與南陵凱迪簽訂的《基礎資產買賣協議》《專項計劃說明書》《標準條款》,平安匯通代表專項計劃受讓了南陵凱迪自2015年5月起至2020年6月期間的電力上網收費權,并支付了對價,該權利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了動產權屬統一登記,具備所有權登記及公示的法律效力。南陵凱迪在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開立的賬號11×××07系歸集專項計劃基礎資產產生的電費收入的專項賬戶,其被扣劃的賬戶內資金257326.23元系國網安徽省電力公司匯入的電費收入,平安匯通對該資金享有民事權益。其次,對一般賬戶中的資金的權屬判斷,通常應以賬戶的名稱作為依據,但如果賬戶中的資金已經特定化,則應根據實際情況對賬戶資金的歸屬作出判斷,避免權利外觀主義的泛化和濫用。本案中,南陵凱迪在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開立的賬號11×××07,系南陵凱迪根據其與平安匯通、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簽訂的《專項計劃監管協議》設立的專項用于歸集專項計劃基礎資產產生的電費收入的專項賬戶,不接收和保存其他資金,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根據《專項計劃監管協議》的約定將該賬戶內的資金直接劃轉專項計劃賬戶,資金劃轉前不作其他任何用途,賬戶內的資金具有封閉運行的特點。從該賬戶的開立目的、資金來源、流轉過程來看,案涉賬戶具有“專款專戶專用”特征,賬戶內的資金符合特定化的要求。雖然平安匯通與南陵凱迪約定賬戶內的資金自劃轉之日資金實際到賬之時起南陵凱迪即對當天劃轉的該筆款項喪失所有權,但不能否定平安匯通在劃轉前對該項資金享有的實質性權利。(涉案項目:平安凱迪電力上網收費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
7、2020年8月24日,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20)鄂0192執異27號-29號)三份裁定書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其他財產和權利,有登記的,按照登記機構的登記判斷;無登記的,按照合同等證明財產權屬或者權利人的證據判斷。根據恒泰公司與來鳳凱迪公司簽訂的《基礎資產買賣協議》、《監管協議》、《動產權屬統一登記-初始登記》等交易材料,可以認定恒泰公司以支付對價的方式,受讓取得來鳳凱迪公司因從事生物質發電業務而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而享有的特定期間內獲得電費收入所對應的電力上網收費權。恒泰公司和來鳳凱迪公司就電力上網收費權形成的債權轉讓關系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于法有據。本院于2020年1月3日以(2019)鄂0192執2526號之二《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來鳳凱迪公司在平安銀行11014802614002賬戶的存款人民幣256792.55元的凍結措施損害了恒泰公司的合法權利,恒泰公司對案涉執行標的提出的執行異議,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涉案項目:平銀凱迪電力上網收費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二期))
8、2020年10月30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20)京0113執異339號)認為:案外人異議的成立以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為前提。本案中,從形式看,本院凍結的涉案賬戶戶名為京禹順公司,但根據開源證券提交的《買賣協議》《監管協議》以及《交割確認函》等證據,足以證明涉案賬戶雖然是京禹順公司開立,但實為作為資產服務機構的京禹順公司在監管銀行開立的監管賬戶,專門用于歸集污水處理費,且開源證券已按照約定向京禹順公司支付了集資資產購買價款,并辦理了基礎資產交付等手續,故涉案賬戶內的資金已以監管賬戶形式特定化,不能簡單以賬戶名稱判斷開源證券是否對涉案賬戶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權利。另,開源證券已就京禹順公司享有的污水處理服務收費收入,以應收賬款轉讓為交易業務類型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了動產權屬統一登記—初始登記。故開源證券系涉案賬戶內資金的權利人具有合法性和真實性,其對涉案賬戶內資金享有的權益足以排除執行。綜上,本院對開源證券要求解除對涉案賬戶內資金凍結的請求予以支持。對于環境局所述開源證券異議申請不能成立之主張不予采納。(涉案項目:桑德北京水務一期綠色資產支持專項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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