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府申、黃琳維
來源:大隊長金融(captain_financial)
《上海票據交易所處置偽假票據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偽假票據包括:
(一)票據業務主體名稱惡意記載為其他單位名稱的電子商業匯票;
(二)冒用其他單位身份開立賬戶并通過該賬戶作出票據行為的電子商業匯票;
(三)經有權機關認定的其他虛假電子商業匯票
《關于在春節期間加大防范偽假票據的風險提示》
(一)不法分子精心設計、反復嘗試,通過在不同的銀行反復多次開戶的方式尋找開戶銀行的系統漏洞。利用部分開戶銀行未對票據行為人與實際開戶企業名稱進行一致性校驗的漏洞,通過在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名稱或保證人名稱上惡意記載為“中國某行”、“某行股份有限公司”或“某某銀行”的方式簽發電子商業承兌匯票,企圖冒充銀行承兌匯票;
(二)不法分子盜用其他企業開戶資料辦理開戶,利用部分銀行辦理企業開戶時對客戶基本信息的真實性審核不嚴、在提供電子商業匯票服務時未對企業客戶開通電票業務權限進行嚴格管理的漏洞,大量冒名簽發商業承兌匯票。
銀保監會重大風險事件與案件處置局發布的《全力排查和防范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有關風險》顯示:
2018 年12月17 日,遼寧兩家企業在某農商行支行開立一般賬戶后,陸續開通企業網銀及電票業務。2018 年12 月22 日至2019 年1 月14 日期間,兩家企業在該行網銀電票系統中以填寫極小票面額度、不斷變更承兌人名稱等方式反復進行商業承兌匯票簽發嘗試。簽發成功后,迅速增加票面額度,短時間內以該支行為承兌人簽發多筆大額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賬號為兩家企業在該行賬號。截至事發日,有114筆商業承兌匯票顯示“已簽發”,金額合計4.29 億元。
主要事實:
崔艷、逯國強等行為人冒用焦作中旅銀行名義, 在工商銀行廊坊支行開設同業賬戶, 并利用自己控制的出票公司向自己控制的收票公司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利用冒名開設的焦作中旅銀行同業戶對上述匯票進行虛假承兌。
恒豐銀行青島分行與焦作中旅銀行簽訂轉貼現合同并背書取得上述行為人簽發的電子商業匯票, 此后將該等電子商業匯票再轉貼現給邢臺銀行。
焦作中旅銀行發現被冒名開設同業賬戶后, 公開發布聲明表示, 不法分子冒用該行名義實施的開票行為與該行沒有任何關系。聲明發布后, 邢臺銀行立即向焦作中旅銀行提示付款被拒, 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恒豐銀行青島分行履行《轉貼現合同》項下的付款義務。
恒豐銀行青島分行依法院判決向邢臺銀行履行付款義務后, 又向法院起訴向焦作中旅銀行追償。
法院觀點:
1.行為人構成票據詐騙罪, 違法所得應當追回并發還被害人;
2. 由于涉案票據上的簽章系行為人偽造的, 被偽造者(焦作中旅銀行)無需承擔票據責任;
3. 基于《轉貼現合同》的約定,恒豐銀行青島分行應向邢臺銀行支付全部匯票金額。
主要事實:
山東黃金從天津星系公司處通過背書取得出票人及承兌人均為中交一航一局的商業承兌匯票, 出票人開戶行為南粵銀行。山東黃金在匯票到期后向中交一航一局提示承兌被拒絕。
2018年11月12日, 中交一航一局連續在《工人日報》《人民法院報》發布公告, 提示持票人凡是開戶行為南粵銀行的電子匯票都是不法分子偽造中交一航一局賬戶所開具, 中交一航一局不承擔兌付責任。
山東黃金以中交一航一局、天津星系公司及開戶銀行南粵銀行珠海分行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天津公安已就該等第三人假冒開戶并簽發票據的票據詐騙行為刑事立案, 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局塘沽分局已對中交一航一局公司印章被偽造一案刑事立案, 上述兩個刑事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商業承兌匯票的出具和流轉涉嫌經濟犯罪, 并依據先刑后民原則裁定駁回山東黃金的起訴; 二審法院裁定支持一審法院的駁回裁定。
主要事實:
2018年11月12日, 中交一航一局連續在《工人日報》《人民法院報》發布公告, 提示持票人凡是開戶行為南粵銀行的電子匯票都是不法分子偽造中交一航一局賬戶所開具, 中交一航一局不承擔兌付責任。
2018年12月20日,濟寧仲裁委員會作出濟仲調字(2018)第1082號調解書, 確認: 如意公司對中長卓永公司質押給如意公司的以中交一航一局為出票人及承兌人的虛假票據享有質權, 并就票據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隨后, 如意集團向濟寧中院就上述仲裁調解書申請執行, 濟南中院即向中交一航一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 要求中交一航一局將案涉票據應承兌款項匯至濟寧中院。
中交一航一局認為案涉匯票系被第三人冒名開具的虛假票據, 其不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并先后向山東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復議和審判監督程序。
法院觀點:
最高院認為, 商業承兌票據具有無因性和獨立性, 經多手背書的持票人或票據權利人要求承兌時, 出票人或承兌人以票據虛假抗辯的, 不應予以支持。中交一航一局關于其不應當承擔票據義務的主張,可以另行解決。就本案涉執行的復議最終駁回中交一航一局的申訴請求。最終中交一航一局向如意保理履行了付款義務。
《票據法》第四條 【票據行為、票據權利與票據責任】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 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 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 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 并出示票據。
第十三條 【票據抗辯】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 對抗持票人。但是, 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 進行抗辯。
本法所稱抗辯, 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票據債務人以票據法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為由, 對業經背書轉讓票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條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第十一條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前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第十三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本法所稱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票據糾紛規定》
第二條依照票據法第十條的規定,票據債務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據未轉讓時的基礎關系違法、雙方不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持票人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為由,要求返還票據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十八條票據債務人對下列情況的持票人可以拒絕付款:(一)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四)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第九十二條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二)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大隊長金融”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
原標題: 電子商票風險防范與盡職調查